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体育法规制定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体育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根据《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制定主体不同。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两者效力不同。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应当结合体育工作实际提出,并与修改和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
将第一条中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其他有关”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球队和运动员须参加中国篮协安排的商业性赛事(每年不超过8场)和由三名(含)以上联赛运动员出席的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6次),并有义务无偿参加中国篮协和联赛的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
允许在中国篮球协会训练科研部注册的适龄运动员参赛(须是参赛单位输送运动员,须有输送单位证明) ;注册时,须提供中国篮球协会颁发的《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及数码照片。
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1、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2、建议应当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目的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前期工作情况、起草单位、工作进度安排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对国家体委系统带有共性,政策性强的经济活动,如体育彩票、集资性竞赛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5、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