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校学生每周应不少于2小时足球活动时间,全校保证不少于90%的学生参加足球活动。 将足球教学内容纳入日常教学计划,保证每周一节的体育课为足球教学。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1、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2、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3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馆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并签订临时占用协议。临时占用公共场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不得影响公共场馆开展正常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4、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5、因特殊原因拆迁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本区域内拆一还一。原有的使用面积不得减少。(四)以体育名义征地,由政府规划建造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拆一还一。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市场正常秩序,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成都体育锻炼适宜指数”,大数据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智慧运用,为市民提供锻炼指导意见,进一步实现“科学健身”。